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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規范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規則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2054    更新時間:2020/1/22

四川省規范衛生健康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為,保障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的正確行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四川省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方式、種類、幅度和時限等,結合具體情形進行審查、判斷并作出處理的權力。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適用本規則。因法律法規制修訂等原因新增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的行使應體現合法性、合理性、科學性,遵循公正公開公平、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規范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工作的組織領導。

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  裁量標準制定規則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存在裁量空間的衛生健康行政處罰,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裁量標準劃分為從輕、一般、從重3個裁量階次。

行政強制措施的行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執行。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裁量或者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已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的;

(二)違法行為雖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但可能嚴重危及人民群眾健康或公共安全的;

(三)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超過6個月,或2年內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為已被行政處罰過的;

(四)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等尚未構成犯罪的;

(五)偽造、隱匿、銷毀證據的;

(六)在發生自然災害或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主觀惡意明顯,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對舉報人、證人等實施打擊報復的;

(八)經責令限期改正,超過規定改正期限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

(九)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

(十)許可證或者產品批準證明文件被撤銷、吊銷或者宣告無效后,仍然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法律、法規、規章對情節嚴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輕、減輕裁量:

(一)違法行為人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第九條  屬于對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從輕或減輕處罰事項的,或有其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的,可從輕或減輕裁量。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年齡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屬于對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不予處罰事項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從輕可給予單處或并處處罰,一般、從重原則上應給予并處處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并處的,必須并處。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先予警告或者責令改正的,應當先書面給予當事人警告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罰款數額標準按以下情形劃分裁量階次:

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應當在最低倍數與最高倍數之間劃分三個階次。從輕占最低倍數與最高倍數幅度的40%以下,不低于最低倍數;一般占最低倍數與最高倍數幅度的40%70%;從重占最低倍數與最高倍數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倍數。

罰款為一定幅度數額的,應當在最低數額與最高數額之間劃分三個階次。從輕占最低數額與最高數額幅度的40%以下,不低于最低數額;一般占最低數額與最高數額幅度的40%70%;從重占最低數額與最高數額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數額。

罰款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占最高數額的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數額的40%70%,從重占最高數額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數額。

第十三條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制定《四川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實施標準》,隨本規則一并發布。

全省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原則上應當按照《四川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實施標準》施行裁量權。市(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在《四川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實施標準》范圍內進行合理細化。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行政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工作要求,將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標準,錄入行政職權目錄,并在相關行政執法文書中載明。

第三章  裁量權行使規則

第十五條  對性質相同、情節相近、社會危害程度基本相當的衛生健康行政違法行為或需采取強制措施的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種類和幅度應基本相同。

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確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同一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的,在適用法律規范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有不同規定的適用上位法,上位法有原則性規定,下位法有具體規定,且不違反上位法,不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應當適用下位法;

(二)同一機關制定的一般法與特別法之間有不同規定的,應當適用特別法;

(三)同一機關制定的前法與后法之間有不同規定的,應當適用后法。

第十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已有證據證明的違法行為,應當在發現違法行為或調查違法事實時,書面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部門。

第十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時,其程序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九條  作出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 應集體討論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決定書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本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的標準參照《四川省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備案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裁量權舉報投訴受理、處理制度,及時受理和調查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范衛生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的監督制度,通過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聽證、行政復議、案卷評查等形式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的行使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或責令及時糾正。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衛生監督機構落實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基準制度工作情況,應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范圍。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發現違反本規定行使行政執法裁量權的情況,不自行糾正的;

(二)不執行已公布生效的行政執法裁量標準的;

(三)不當行使行政執法裁量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其他違反本規則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所稱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法定處罰限度內,因法定情形存在,給予違法行為人較低的行政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根據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對于應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因法定情形存在而在法定處罰種類、處罰幅度之外低一個處罰檔次給予的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幅度內,對違法行為人在數種處罰方式中適用較嚴厲的處罰方式,或者在某一處罰方式允許的幅度內適用接近于上限或上限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及《四川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實施標準》中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行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除本規則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未在《四川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實施標準》列明的其他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應當參照本規則及《四川省衛生健康行政強制裁量實施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2020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四川省規范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權實施規則》及《四川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實施標準》(川衛辦發〔201523號)同時廢止。

 

 

 

 

 

 

 

 

 

 

 

 

 

 

 

四川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

實施標準

 

計算公式:

第十二條第一款計算方法

階次

計算方法

幅度

從輕

(最高倍-最低倍)×0.4+最低倍=X

最低倍-X

一般

(最高倍-最低倍)×0.7+最低倍=Y

X-Y

從重

 

Y-最高倍

第十二條第二款計算方法

階次

計算方法

幅度

從輕

(最高金額-最低金額)×0.4+最低金額=X

最低金額-X

一般

(最高金額-最低金額)×0.7+最低金額=Y

X-Y

從重

 

Y-最高金額

第十二條第三款計算方法

階次

計算方法

幅度

從輕

最高金額×0.4=X

X以下

一般

最高金額×0.7=Y

X-Y

從重

 

Y-最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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